。地方官员们很容易就把事情压下来,将状子烂在自己手上,并不上报,甚至私自殴打伸冤的百姓,使得老百姓有冤没处诉,这规定也就越来越起不到作用。
见到这种情形,朱元璋自然大为光火,他愤怒之下,终于在明朝洪武十八年第一次发行的《大诰》中作出了新规定:地方府、州、县的官吏,如果残害百姓,贪污腐败,那么允许当地的老百姓直接到京城向朱元璋本人告状。老百姓告状的路上,任何人都不得阻拦,即使他们没有“路引”,也就是过路的凭证,只要手持一本《大诰》,就可以畅通无阻。如果还有人敢阻拦他们,那么全家都要处死。
为了防止地方官员继续像以前一样殴打百姓,朱元璋对那些阻拦百姓告状的官员下手极狠。在《大诰》中,朱元璋就记录了几个因为阻拦百姓告状而获罪的例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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