形,朱元璋自然大为光火,他愤怒之下,终于在明朝洪武十八年第一次发行的《大诰》中作出了新规定:地方府、州、县的官吏,如果残害百姓,贪污腐败,那么允许当地的老百姓直接到京城向朱元璋本人告状。老百姓告状的路上,任何人都不得阻拦,即使他们没有“路引”,也就是过路的凭证,只要手持一本《大诰》,就可以畅通无阻。如果还有人敢阻拦他们,那么全家都要处死。
为了防止地方官员继续像以前一样殴打百姓,朱元璋对那些阻拦百姓告状的官员下手极狠。在《大诰》中,朱元璋就记录了几个因为阻拦百姓告状而获罪的例子。
有个叫何添观的官吏,因为阻拦百姓告状,就被处以“刖刑”,挖掉了膝盖。在这样严刑峻法的压力下,各地百姓自然可以比较方便的告状,同时,那些官员们也都战战兢兢,不敢再阻拦了。当然,朱元璋也会对百姓说的情况进行细致调查,一旦发现这些老百姓是诬告,他也会严加惩罚,因为“奸徒若不抵罪,天下善人为所诬多矣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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