好为自己家好好谋划下了。在民国二十四年十一月三日,国民政府宣布实行法币政策。
政策指出,以中央银行、中国银行、交通银行三银行发行的钞票为法币,市面上一律不得再使用银元。
并规定其他银行所发钞票在限期内以法币换回,同时将法定准备金、尚未发行的新钞以及已收回的旧钞,交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保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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